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新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曾某甲,曾用名:曾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曾某甲在成都市新都区**街道**村**组“新都区石庵苗圃”一自建房内,容留姜某某(已行政处罚)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曾某甲在上述自建房内,容留赖某某(已行政处罚)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9月7日,被告人曾某甲在上述自建房内,容留姜某某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曾某甲在上述自建房内,容留姜某某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5.2020年9月14日12时至13时许,被告人曾某甲在上述自建房内,先后容留姜某某、赖某某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9月14日15时30分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街道**村**组“新都区石庵苗圃”一自建房内,挡获被告人曾某甲,并现场查获吸毒工具一套。经鉴定,上述吸毒工具内的液体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曾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甲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丽娟
检察官助理 王春雷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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