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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危险驾驶)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686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0********,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3日01时44分许,被告人曾某甲酒后驾驶粤NWC****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福永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曾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曾某甲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9.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静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58*******,担保人曾某乙联系电话为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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