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曾某甲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闽*****号小型汽车经过武平县平川街道东环路丽景KTV门口路段时被查获。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3.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曾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笔录、呼气式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勘验、检查笔录;6.查获经过和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曾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邱艳红
2020年6月22日
书记员(代)钟玉平
附:
1.被告人现住武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预缴的罚金4000元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暂扣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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