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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号,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广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9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曾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G*****的小型轿车,从宁化县城区金茂城市广场出发往南大街方向行驶。21时21分许,行驶至瑶上三叉路口右拐时,碰撞到同向行驶由被害人曹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造成被害人曹某某受轻微擦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曾某甲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交通警察出警。经宁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曾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曹某某无责任。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曾某甲抽取血样乙醇检测,血样乙醇含量为106.7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甲赔偿被害人曹某某45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被告人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报警登记、到案经过、宁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曾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等;7.抽取血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益彬

检察官助理:邹艳华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5910****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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