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甲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2日17时22分许,曾某甲驾驶粤RW****小型普通客车沿环城路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佛冈县石角镇环城路银座小区路段时与道路中间防护栏发生碰撞,后越过对向车道与沿环城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的粤RM****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石角中队民警马上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并现场对曾某甲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值249mg/100ml。经广东凤城司鉴所检验,从曾某甲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27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号牌为粤RW****的宝骏牌小型轿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曾某乙、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7.5mg/100ml,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曾某甲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曾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晋钊
检察官助理:黎振中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含视频证据卷)。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3.被告人曾某甲,联系方式:1382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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