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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曾某甲(曾用名曾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退回镇雄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晚22时许,被告人曾某甲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越野车行驶到镇雄县**大道路段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乾虎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曾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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