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5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灯塔市**街道**街**号,现住灯塔市**街道**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曾某甲驾驶辽K****2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在辽阳市文某某产业大道60公里+950米处,与横过道路处于静止状态的被害人曹某某及其倒三轮人力车发生碰撞,碰撞后刘某某驾驶辽K****8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倒三轮人力车后半部分发生碰撞,此事造成三车车损,曹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系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辽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曾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某、刘某某无责任。2020年10月26日曾某甲与被害人家属签订和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对被害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谅解曾某甲。
公安机关立案后,曾某甲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受刑事处罚证明、现场照片、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情况说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金某某、曾某乙、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自愿认罪,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曾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洋
检察官助理:侯立志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审前社会调查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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