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27日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曾某甲无证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益阳市资阳区马良路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行至资阳区地税局前路段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的欧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两车受损,欧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欧某某符合多发颈椎骨折并颈脊髓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曾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曾某甲驾车离开现场,由其父亲曾某乙顶替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2020年7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2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乙、欧某某、黄某某、曾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球红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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