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280号
被告人曾某甲,曾用名曾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农民,住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曾某甲未佩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一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往**农场场部方向行驶,途经**村路口处并左转弯往**农场方向行驶时,适遇被害人王某某驾驶一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琼C2KQ98 普通二轮摩托车直行经过此路段。因曾某甲驾驶车辆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加之王某某驾驶车辆超速行驶,导致两车相撞,造成王某某、曾某甲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王某某和曾某甲被他人送往海南西部中心医院救治。次日,曾某甲自动到儋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投案。
2018年12月29日,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琼C2KQ9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与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左侧中部发生碰撞成立;事故形态为二维近似正交型碰撞。琼C2KQ9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事发时的车速约为66km/h-68km/h;因计算条件不足,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事发时的车速无法鉴定。琼C2KQ9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要求,转向性能及灯光装置有效,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要求;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制动性能及灯光装置性能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要求,转向性能有效,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要求。
2019年3月23日,经儋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曾某甲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12月16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遭受特重型颅脑损伤致其呈植物生存状态评定为重伤一级、一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海南西部中心医院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唐某某、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级、一级伤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明知是无牌证的车辆而驾驶,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曾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若昆
书记员:王剑滔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在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2册、审查起诉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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