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996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岗**巷**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4197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曾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岗**巷**号。
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黄某某、曾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起,被告人曾某甲纠集被告人黄某某、曾某乙在广州市白某某**镇**岗**巷**号大楼内,以扑克牌玩“三公大吃小”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6月16日0时许,公安人员对上述地点采取行动,当场抓获参赌人员彭某某等人。
被告人曾某甲、黄某某、曾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扑克牌、涉案赌资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
3.证人彭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曾某甲、黄某某、曾某乙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黄某某、曾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黄某某、曾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黄某某、曾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曾某甲、黄某某、曾某乙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曾某甲、黄某某、曾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曾某甲处以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建议对黄某某、曾某乙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励健
检察官助理:李淑贤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黄某某、曾某乙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十册及光盘四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扑克牌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缴获的赌资人民币19080元,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具结书》3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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