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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高志平等聚众斗殴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19〕253号

被告人曾某甲,绰号“满哥”,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铭城。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志平,曾用名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12月17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至2014年2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高志平、何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19年7月20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曾某甲认为被害人邓某甲在桃江县***镇**社区自己家老房子前修路时欺负了其母亲汤某某,便打电话给邓某甲,质问邓某甲为什么欺负其母亲,电话中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曾某甲认为邓某甲太猖狂,心里不舒服,想教训邓某甲,但担心邓某甲比较霸道,有与别人“搞场伙”的历史,怕邓某甲喊人搞不过他,为使自己与邓某甲“搞场伙”时不会吃亏,就分别打电话联系被告人高志平和曾某乙(在逃)、莫某甲、“老毛”(待查)等人,说自己母亲被人欺负了,要他们叫点人过来帮忙。被告人高志平接电话后与项某某、晏某某开车从花果山到桃江县城,曾卫华邀集二、三十人准备了打架用的棒球棍分乘约十辆的士车、私家车从益阳赶到桃江县城,莫某乙和李某甲闻讯开车前来帮忙,到达桂花园小学对面的路边与被告人曾某甲会合。当晚10时许,被告人曾某甲带被告人高志平和曾某乙等十余人到某某茶楼找邓某甲,将邓某甲从三楼带至一楼茶楼门口,将其拖至前坪,被告人曾某甲、高志平和曾某乙等人将邓某甲控制住,被告人高志平等人拳打脚踢打邓某甲,途中又有部分人员对邓某甲进行殴打。将邓某甲连推带拖到被告人曾某甲母亲汤某某位于**庄园后侧的老宅处要其给汤某某认错,因为汤某某不想被告人曾某甲和别人搞场伙,便说邓某甲并没有骂她也没有打她。邓某甲的家属吴某甲、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闻讯赶往现场。“老毛”接到被告人曾某甲电话后打电话给被告人何某甲,说曾某甲有点麻烦,让其过去帮忙后。被告人何某甲接到“老毛”的电话,开车和胡某某一起到了**庄园门口来帮被告人曾某甲的忙时,遇到邓某甲的儿子邓某丁等人,双方发生冲突,胡某某从被告人何某甲的车上拿出一把砍刀,被告人何某甲与受害人邓某甲一方的人员发生追赶,因有人报警,民警于22时57分许赶到现场,被告人何某甲驾车离开现场,民警现场查获部分涉案人员及所驾车辆上棒球棍等物。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甲于2018年1月18日到桃江县公安局凤凰山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高志军于2018年1月1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凤凰山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被告人何某甲于2018年1月3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凤凰山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害人邓某甲于2018年2月2日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曾某乙纠集他人对其进行殴打一事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汤某某、李某乙、李某甲、莫某甲、晏某某、项某某、刘某某、夏某某、蔡某某、吴某乙、邓某丁、吴某甲、邓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甲、高志平、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组织聚众斗殴,被告人高志平、何某甲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甲、高志平、何某甲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高志平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益才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高志平、何某甲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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