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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未检未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海南省万宁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现住海南省海口市**区**路**市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于同年12月18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海南省万宁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林场**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村**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同年12月18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12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甲、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曾某甲明知曾某乙、李某甲(二人均已另案起诉)四次销售给他的五辆电动车是赃车,仍予以收购,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871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曾某甲收购的是赃车,仍四次帮助曾某甲更换五辆赃车的车锁,并帮助曾某甲出卖其中的两辆赃车,涉案金额共计871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2日,曾某甲在海口市香港城以1000元向曾某乙、李某甲购买一辆红色小龟电动车。之后,曾某甲将该电动车骑回海口市**坡**号租住处,后联系陈某某帮忙更换该电动车的车锁。陈某某帮忙更换该电动车的车锁后,还帮曾某甲在海口市东湖附近将该电动车卖给一个过路人。

2.2019年10月中旬某日晚上,曾某甲在海口市香港城以1000元向曾某乙、李某甲购买一辆黑色电动车。之后,曾某甲将该电动车骑回海口市**坡**号租住处,后联系陈某某帮忙更换该电动车的车锁。陈某某帮忙更换该电动车的车锁后不久,曾某甲便在海口市东湖附近将该电动车卖给一个过路人。

3.2019年10月底某日晚上,曾某甲在海口市香港城以1100元向曾某乙、李某甲购买一辆灰色大牛电动车。之后,曾某甲将该电动车骑回海口市**坡**号租住处,后联系陈某某帮忙更换该电动车的车锁。陈某某帮忙更换该电动车的车锁后不久,曾某甲便在海口市东湖附近将该电动车卖给一个过路人。

4.2019年11月2日晚上,曾某甲在海口市香港城以2300元向曾某乙、李某甲收购一辆红色欧派牌电动车和一辆白色欧派牌电动车。之后,曾某甲将该两辆电动车骑回海口市**坡**号租住处,后联系陈某某帮忙更换该两辆电动车的车锁。陈某某帮忙更换该两辆电动车的车锁后不久,曾某甲便在海口市东湖附近以1350元将其中的红色欧派牌电动车卖给李某乙,陈某某则介绍其朋友以1800元向曾某甲购买其中的白色欧派牌电动车。

经澄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白色欧派牌电动车价值3430元,红色欧派牌电动车价值2185元。

2019年11月10日,民警在海口市香港城将曾某甲抓获,在海口市**坡**号租住处将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搜查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发还清单、通话清单、办案说明等;

   2.证人曾某乙、李某甲、蓝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曾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曾某甲收购的是赃物仍予以帮助,其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陈某某共同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燕玉

书 记 员:潘在能

2020 年 3月17日

1.被告人曾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本案公安卷6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涉案物品:二轮电动车9辆,手机2部,现存放于澄迈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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