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2707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村委副主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区**巷**号,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区**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庄**号之**,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庄**号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广州市花都区**蔬果种植基地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区**巷**号,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区**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于2019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谢某某、曾某乙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曾某甲、谢某某、曾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2016年,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出水压力管项目工程”需征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第**经济社的部分土地,第**经济社**山庄的部分土地和鱼塘在该项目的征收范围内。得知上述消息后,被告人曾某甲、谢某某、曾某乙经密谋后,利用被告人曾某甲时任广州市花都区**镇**村第**经济社社长的身份便利,违规更改**山庄原合同规定的征地拆迁条款,将**山庄内本属于经济社的建筑物、设施确认登记在被告人谢某某名下。经统计,上述人员职务侵占数额共计人民币341288.2元。
同时,被告人曾某甲以需要重建**山庄厨房和营业厅为名,利用其时任广州市花都区**镇**村第**经济社社长的身份便利,将本属于广州市花都区**镇**村第**经济社的青苗补偿和建筑物补偿款共77450元登记在证人高某某名下,证人高某某得到补偿款后,将该笔补偿款转到被告人曾某甲本人使用的冯某某银行卡账号内,事后上述款项亦未用于**山庄厨房和营业厅的重建工作。
二、诈骗罪
为提高上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款,被告人曾某甲、谢某某、曾某乙经密谋后,决定对**山庄内部分建筑物进行改建、加建,将原本的594046元补偿款提高至621743元,骗取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7697元。
综上,被告人曾某甲职务侵占数额共计人民币418738.2元,被告人谢某某、曾某乙职务侵占数额共计人民币341288.2元;被告人曾某甲、谢某某、曾某乙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7697元。
2019年5月17日,公安民警依法传唤被告人曾某甲、谢某某、曾某乙至花侨派出所,后被告人曾某乙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曾某乙已退还赃款共计人民币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花东镇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等书证;2.辨认、指认笔录;3.证人高某泉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曾某甲、谢某某、曾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谢某某、曾某乙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谢某某、曾某乙诈骗公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曾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华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谢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被告人曾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09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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