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796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5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有限公司公司**,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6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小区**幢**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5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为获取昆明**股份有限公司佣金,被告人曾某甲、章某某先后以昆明**有限公司、云南**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昆明**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服务机构。之后,被告人曾某甲、章某某在公司未取得国家金融业务许可情况下,利用**交易平台,借助网络媒介、电视电话、推介会、户外广告等途径,公开宣传“日金”等收益形式,承诺支付固定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推广“**”业务,帮助昆明**股份有限公司吸收不特定对象资金。
经鉴定,截止2015年8月28日,昆明**有限公司、云南**有限公司参与昆明**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61,869,970.10元,涉及投资参与人533人,造成人民币48,754,018.26元无法偿还;获得佣金人民币5,826,480元。
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2016年1月4日,被告人曾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入市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工商登记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甲、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章某某协助昆明**股份有限公司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亭婷
检察官助理:万春静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曾某甲联系电话1306420****;被告人章某某联系电话:13700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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