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甲、李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耒阳市**镇**村村**组。2012年12月24日因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6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耒阳市**街道**村**路**组。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李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曾某甲通过曾某乙的介绍,以1万元的价格从耒阳市**街道*****村6组被告人李某某手中购得一块杂树山(奶奶山),被告人李某某日头承诺会办理好林木采伐手续。4月21口,李某某带**林业站站长敖某某到奶奶山现场,敖某某在现场对李某某说过樟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要办理好林木采伐手续后才可以砍。5月份,在还没有办理好林木采伐手续的前提下,李某某就打电话给曾某乙,要曾某乙通知曾某甲来奶奶山砍树。5月8日,曾某甲在明知李某某还没有办理办好林木采伐手续的前提下,就开始进山砍树。经耒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曾某甲在奶奶山采伐林木蓄积12.73立方米,其中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野生香樟树(Cinnamomumcamphora(L.)Presl)29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说明、证明、**村六组建房规划、请求解决占用林地的报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敖某某、谢某某、曾某乙、曾某某七人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野生香樟树29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甲、李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曾某甲、李某某到案后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曾某甲有犯罪前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李某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对曾某甲判处三年半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勋文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甲、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