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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曾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558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83********,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2003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08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东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东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曾用名:曾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91********,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镇**村**界**号。2015年8月19日因犯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东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东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东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凌晨1时30分,被告人曾某甲和曾某某结伙到广西南宁华侨投资区宁武路***工地上盗取建筑扣件,后让曾某丙用小车拉运到武某城区。曾某甲和曾某某将盗得的约600个扣件出售获利,二人平分所得赃款。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公司工地被盗的600个建筑扣件价值2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现场检测报告书、钢管、扣件租赁合同、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笔录。

3. 证人证言:证人曾某丙、王某某、邓某某的证言笔录。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甲、曾某某的供述笔录。

5.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

6. 鉴定意见:南宁市武某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南价认定[2020]14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慧仁

检察官助理:韦嫔妮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曾某甲、曾某某现羁押在广西隆安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 量刑建议书二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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