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曾某甲,外号“毛贼”,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3196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本市**小区**栋**。1984年9月,因犯流氓罪被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5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窝藏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12月12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1月15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曾某乙,外号“三客”,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本市**街道**村**组**号。1984年9月,因犯流氓罪被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3月至2000年9月期间,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王某甲(另案处理)、曾某丙(已死亡)、黄某甲(已死亡)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在本市张家山街道办事处马堎村委、薛溪村委、前洲村委和高安市八景镇胡家坊等地,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聚众斗殴罪
1、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王某甲等人聚众斗殴案
1999年,被告人曾某甲和谢某某因供应高安市八景镇石头渡村委附近高速搅拌站石料生意经常发生摩擦,互不相让。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王某甲等人携带刀、棍在高安市八景镇石头渡村附近高速搅拌站和谢某某等人发生打斗,由于对方人多,雷某甲被打伤。
2、2000年9月23日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等人聚众斗殴案
2000年9月23日上午,罗某某(另案处理)带来的人在被告人曾某甲与其合伙开设的张家山街道办事处马堎赌场内赌博,因参赌人员赌假,被被告人曾某甲一方守赌场的雷某乙(另案处理)发现,罗某某外甥詹某某(另案处理)要把人带走,雷某乙等人不同意,随即詹某某等人就打了雷某乙。被打后,雷某乙来到张家山街道办事处薛溪村,邀集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甘某某(上述四人均另案处理)、黄某甲(已死亡)等八人打了詹某某,事后罗某某邀集陈某甲、杨某丙、陈某乙、杨某丁(上述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和樟树街上请来的“春兰十八怪”、“十六虎”共四十余人携带枪、铳、刀、棍等工具准备去报仇。得知情况后,被告人曾某甲邀集被告人曾某乙、王某甲、曾某丙、黄某甲等二十余人持枪、铳、刀、棍等工具,来到前洲村去往薛溪村必经的河堤上蹲守詹某某等人,詹某某等人到了河堤后双方发生混战,相互对射,互扔自制燃烧瓶和砖头,导致杨某甲、杨某乙、甘某某受伤。事后,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丙等人陪同杨某甲去丰城市医院治疗。
3、2003年6月18日被告人曾某甲、黄某甲等人聚众斗殴案
被告人曾某甲和曾某丁(该案已判决,另案处理)两兄弟因争做高速公路工程发生矛盾,被告人曾某甲准备2003年6月18日晚上去樟树市中洲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签合同,随即邀集张某某及其侄子、其外甥王某乙等人一起陪他去。晚饭后,被告人曾某甲与张某某分乘两部汽车去中洲,曾某丁得知此消息后,由于之前被告人曾某甲放出话来要对付曾某丁,让他注意点,为防止吃亏,遂邀集王某甲、付某某、黄某乙等十余人分别乘坐两部汽车去找曾某甲等人,在曾某甲的车返回樟树行至樟树长途汽车站附近时,曾某丁的车便追上了被告人曾某甲的车,并拦在被告人曾某甲的车前面,但被告人曾某甲的车停了一下即打方向绕开了,曾某丁等人便将跟在后面的张某某侄子等人乘坐的另一辆昌河面包车拦停,见此情况,被告人曾某甲乘坐的车也停下来,当看到曾某丁持刀将该车挡风玻璃打烂,被告人曾某甲便叫嚷“砍砍砍,一起砍”,随即被告人曾某甲的司机黄某甲便从车上拿了一把西瓜刀冲下车去,张某某也拿了一根铁棍跟着下去,两人与曾某丁对打,曾某丁的左脸、额头、背部被黄某甲、张某某砍伤。这时黄某乙、付某某等人也赶到现场与黄某甲、张某某斗殴。斗殴中,黄某甲被乱刀砍死,张某某被黄某乙开枪打伤,经樟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乙级。
二、故意伤害
1、谢某某被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曾某甲因送高速石料与谢某某产生矛盾并引发斗殴,觉得吃了亏,准备伺机报复。1999年4月,谢某某从樟树返回高安市八景镇途经张家山街道办事处马堎村委铁路桥时,被曾某甲邀集来的被告人曾某乙、王某甲、曾某丙、黄某甲等人持刀砍伤,导致谢某某右肩胛骨骨折,全身多处刀伤。
三、开设赌场罪
1、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王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案
1999年底至2000年9月,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王某甲等人在张家山街道办事处马堎村、前洲村开设赌场,赌场用牌九赌博,最少押100元,上不封顶,每天至少有十几人赌博。赌场有人负责看守,有人负责抽头,每天赢利2、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判决书、医院记录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丁、黄某戊、喻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供述:同案人张某某、雷某乙等人的供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鉴定结论、尸体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伙同他人持械斗殴,且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严重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曾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小寒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在高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曾某乙羁押在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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