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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曾某乙抢劫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244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大足区**镇******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22时36分许,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共谋抢劫后,来到重庆市渝北区广电大厦与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之间的人行道处,发现在该处独自行走的被害人唐某某后,曾某乙提示动手,曾某甲即上前将唐某某强行推倒在地并用身体压住对方以劫取其财物,因唐某某呼救,其丈夫赶到而未将财物抢走。

同年4月8日,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二人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被害人伤情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 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  健

检察官助理:卢大力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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