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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曾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汤某、陈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91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大邑县********号,联系电话13018******

被告人曾某乙,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91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大邑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3688******。

被告人张某甲,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重庆市奉节县人,住奉节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028******。

被告人张某乙,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重庆市潼南县人,住潼南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683******。

被告人汤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大邑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8383******。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汉族,本科文化,务工人员,安徽省颍上县人,颍上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616******。

以上六名被告人于2020年5月3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我院批准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3日我院将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在孟连县**宾馆。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汤某、陈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送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汤某、陈某某乘坐岩某(在逃)驾驶的由李某某购买的车牌照为云J*****号白色货车准备偷越国(边)境,李某某负责骑摩托车在货车后跟随望风。当车辆行驶至孟连县**镇**桥头附近时,遇到公安民警检查,岩某弃车逃跑,曾某甲、曾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汤某、陈某某等25人(李某某和其余人员已另案处理)被孟连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汤某、陈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家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汤某、陈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厚江

2020年9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汤某、陈某某居所监视居住在孟连县**宾馆;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17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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