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318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镇**村**,住汕头市澄海区**街道**社**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乡**村**营**号,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社**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乡**村**号,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社**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曹某甲、钟某某、丁某某、董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甲、曹某甲、钟某某、丁某某、董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甲为非法牟利,2016年2月份开始,未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购置镀锌、镀镍的电镀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施,在澄海区**街道**居委**号经营**五金厂,非法电镀铁件。曾某甲先后雇佣工人被告人曹某甲、钟某某、丁某某在该工厂电镀铁轴、弹簧及玩具陀螺等铁件,雇佣司机黄某某为客户运载非法电镀的铁件雇佣司机董某某为客户运载非法电镀的铁件。曾某甲的五金厂电镀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排向车间西南侧埋于地下的排污管,后通过车间外西南侧排放口直接排向工厂外面的下水管道。
2019年12月23日下午4时许,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配合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对被告人曾某甲经营的**五金厂进行检查,现场抓获被告人曹某甲、钟某某、丁某某,并对车间外西南侧排污口的废水进行采样送检。
经汕头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站监测:汕头市澄海区**五金厂车间外西南侧污水排放口(样品编号:S19122400309001)排放的废水样品监测项目pH值达标、总铬超标5.10倍、六价铬超标3.64倍、总铜达标、总锌超标6.00倍、总铅达标,总镍超标42.6倍。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
2.证人丘某某、陈某甲、蔡某甲、蔡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甲、曹某甲、丁某某、钟某某、董某甲的供述;
4.汕头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意见;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曹某甲、丁某某、钟某某、董某甲鹏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曾某甲、董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曹某甲、丁某某、钟某某、董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曾某甲、曹某甲、丁某某、钟某某、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益庆
检察官助理:吴 敏
2020年6月29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曾某甲、董某甲、曹某甲、丁某某、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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