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曾某甲(绰号朱扒),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6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曾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凌晨,吸毒人员曾某乙联系被告人曾某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曾某甲又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购买毒品,并约在博罗县**镇**村一条巷子内交易。同日凌晨42分许,曾某甲带曾某乙共同去到上述地点,周某某到后,将一包贩卖价值10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曾某乙,曾某乙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支付了上述毒资。
同年6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位于博罗县**镇**村委会新屋小组住处,贩卖价值3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曾某乙,后曾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毒资。
同年7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曾某甲去到博罗县**镇**大道国土所附近路边的花槽,贩卖价值10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翟某某,后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毒资。
同年7月12日21时许,吸毒人员关某某联系被告人曾某甲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曾某甲毒资1100元,后曾某甲联系被告人周某某出货,周某某将一包价值900元的甲基苯丙胺送到博罗县**镇农贸市场交易,曾某甲通过微信转账900元给周某某,并从中赚取200元获利。
同年7月14日22时许,关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曾某甲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曾某甲毒资1100元,后曾某甲联系被告人周某某出货,周某某将一包价值900元的甲基苯丙胺送到**酒店附近交易,曾某甲通过微信转账900元给周某某,并从中赚取200元获利。
同年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曾某甲又去到博罗县**镇**村附近路边的花槽,贩卖10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翟某某,翟某某又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毒资。
同年7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去到博罗县博罗县**镇园洲大道国土所附近路边的花槽,贩卖价值10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翟某某,翟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毒资。
同年8月2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博罗县**镇凯悦商务公寓将被告人曾某甲抓获。同年8月8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镇**村**西街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1.8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曾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贩卖毒品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伟
附:
1.被告人周某某、曾某甲均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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