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75********,汉族,大专文化,原娄底市**文武职业学校副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某某**组,现住娄底市娄某某**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10月1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73********,汉族,本科文化,原娄底市**职业学校校长,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某某**居委会**组**幢**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11月1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4********,汉族,大专文化,原娄底市**职业学校出纳,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现住娄底市娄某某**小区**栋**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12月1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62********,汉族,大专文化,原娄底市**职业学校董事、副校长,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某某**组,现住娄底市娄某某**栋**房。曾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4年12月12日被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12月1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24日至12月8日、2020年2月7日至2月21日、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5月,曾某丙(已提起公诉)收购了娄底市**职业学校(已提起公诉、进入破产清算),并开始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资金不足,自2005年12月开始,曾某丙在没有取得银监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提高教职员工待遇、迁址扩建学校规模、改善办学条件、创建原创家园需要资金为由,采取向集团职工发放借款通知文件的形式,通过本人以及发动内部教职员工以口口相传的方式,按l.5%至4%不等的月息以娄底市**职业学校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其中,被告人曾某甲于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在该校负责教学管理,于2008年9月l日至2009年8月31日任职校长,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该校分别担任副校长、校长,负责财务管理,被告人刘某乙于2009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该校担任出纳职务,负责集资收据的开具,被告人周某某与刘某丙、曾某丁、肖某乙、聂某某(均不起诉)分别介绍引荐集资债权人到该学校放款,从中获取奖励提成。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3月18日至2014年5月28日,曾某丙与曾某甲累计向曾建斌、肖富英等6人累计集资金额155,140,000.00元,累计偿还集资金额76,440,000.00元,集资债权人集资余额78,700,000.00元,累计支付利息金额20,118,600.00元。曾某甲还于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在**学校负责教学管理,于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任职校长期间,**学校涉及集资债权人69人,累计集资金额4,869,873.00元,累计已归还集资本金4557,873.00元,累计支付集资利息2,078,885.30元,鉴定基准日集资本金余额312,000.00元。另外,被告人曾某甲以征地建设新校区为由从朱红文、吴小姣等6人处累计集资金额1,300,OOO.OO元,集资债权人集资余额1,300,000.00元,累计支付利息金额144,000.00元。
2.被告人刘某甲于2009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学校任职副校长、校长及分管财务期间,**学校涉及集资债权人432人,累计集资金额69,925,648.00元,累计已归还集资本金40,580,848.00,累计支付集资利息14,047,120.35元,鉴定基准日集资本金余额29,344,800.00元。其还作为集资中介人引荐集资债权人9人,累计集资金额810,000.00元,累计已归还集资金额160,000.00元,集资本金余额650,000.00元,累计集资利息50,695.00元,从中获得奖励提成62385元。
3.被告人刘某乙于2009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学校任职出纳期间,**学校涉及集资债权人424人,累计集资金额69,334,375.00元,累计已归还集资本金39,427,575.00元,累计支付集资利息13,628,656.55元,鉴定基准日集资本金余额29,906,800.00元。其还作为集资中介人引荐集资债权人14人,累计集资金额1,435,000.00元,累计已归还集资金额660,OOO.OO元,集资本金余额775,000.00元,累计集资利息275,420.50元,从中获得奖励提成38461元。
4.被告人周某某作为集资中介人引荐集资债权人43人,累计集资金额7,646,500.00元,累计已归还集资金额5,995,500.00元,集资本金余额1,651,000.00元,累计集资利息1,631,775.50元,从中获得奖励提成101586.90元。
案发后,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民警分别电话通知被告人曾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周某某接受调查,上述四被告人均自动到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投案,并如实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被告人李某。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周某某分别退缴赃款8400元、13104元、103453.40元,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登记资料、人民银行复函、债权人集资事项确认表、集团文件、到案经过、法院裁定书、入所体检表等书证;2.证人肖某甲、曾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周某某与共同作案人刘某丙、曾某丁、肖某乙、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周某某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中,曾某甲、刘某甲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乙系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周某某均系从犯,且曾某甲具有立功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建议对被告人曾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刘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颖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1390738****)、刘某甲(1527385****)、刘某乙(1871188****)、周某某(1397387****)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十四册随案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公安机关扣押了部分涉案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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