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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刘某甲等盗窃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刑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曾某甲(绰号“干巴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老刘”),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号,现住冷水江市**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康某甲(绰号“眼镜”),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现住冷水江市**市场**房。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易南昆(绰号“跛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6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街道**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20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刘某甲、康某甲、易南昆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曾某甲、刘某甲、康某甲、易南昆在湖南省冷水江市禾青镇沙塘湾街道办事处、三尖镇、中连乡等地多次盗窃家禽。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3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康某甲驾驶摩托车搭乘被告人曾某甲、刘某甲在曾某甲的指引下来到冷水江市**镇**村**组**号被害人周某某家的鸡舍盗窃,盗得3只母鸡和9只鸭。后三人将9只鸭以20元/斤的价格销赃给冷水江市**镇**居委会**组**号刘某乙,得赃款800元,此外还赠送给刘某乙2只母鸡,另1只母鸡三人带回家中一起食用。曾某甲分得赃款300元,刘某甲和康某甲各分得赃款250元。经价格认定,被盗土鸡价值216元,被盗土鸭价值808元,共计1024元。

2.2020年3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康某甲驾驶摩托车搭乘被告人曾某甲、刘某甲来到冷水江市**街道**居委会**组被害人刘某丙家的鸡舍前,将鸡舍一侧墙的砖头搬出一个洞,刘某甲从洞里钻进鸡舍把鸡舍门打开,刘某甲和康某甲进入鸡舍盗窃,曾某甲在外面提袋子装鸡和望风,一共盗得9只鸡。后三人来到冷水江市**镇**居委会**组**号刘某乙家楼下,发现一只鸡被闷死了便扔掉,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乙1只阉鸡,以20元/斤的价格卖给一个路过的老妇人5只母鸡得赃款700元,余下的1只阉鸡三人带回家一起食用。这次共得赃款800元,曾某甲分得300元,刘某甲和康某甲各分得250元。经价格认定,被盗土鸡价值1260元。

3.2020年3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康某甲驾驶摩托车搭乘被告人曾某甲、刘某甲在曾某甲的指引下来到冷水江市**镇**村**组**号**段某某的鸡舍前,鸡舍上了锁,刘某甲到康某甲的摩托车上拿了一把钳子把锁夹断后进入鸡舍盗窃,曾某甲和康某甲在外面提袋子装鸡和望风,此次一共盗得10只鸡。后三人来到冷水江市**街道**组**栋高某某家,将10只鸡以20元/斤的价格全部卖给高某某,一共卖得1000元。曾某甲和刘某甲各分得400元,康某甲分得200元。经价格认定,被盗土鸡价值1150元。

4.2020年4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康某甲驾驶摩托车搭乘被告人刘某甲来到冷水江市**镇被害人张某某的“**批发部”超市后面的鸡舍前,康某甲提袋子装鸡和望风,刘某甲进入鸡舍盗得了8只母鸡,后两人以20元/斤的价格将8只母鸡销赃给高某某,得赃款700元,康某甲和刘某甲各分得赃款350元。经价格认定,被盗土鸡价值1050元。

5.2020年4月7日上午,被告人曾某甲和易南昆前往冷水江市中连乡南宫村、坝塘村等地寻找盗窃目标。次日凌晨被告人曾某甲和刘某甲步行到冷水江市**乡**村**组被害人杨某某家的鸡舍前,曾某甲在外面提袋子装鸡和望风,刘某甲进入鸡舍盗得5只鸡,然后曾某甲和刘某甲走到离杨某某家两三百米的地方给被告人康某甲打电话,让其带袋子上来装鸡并接他们下去。康某甲驾驶摩托车出发时,刚好碰到易南昆从飞跃网吧出来,于是康某甲要易南昆上车并带领他去南宫村。四人汇合后,曾某甲在原地守着已经盗得的鸡,刘某甲、康某甲、易南昆则继续去杨某某家去盗窃,易南昆在外面望风,康某甲提袋子装鸡,刘某甲潜入鸡舍又盗得6只鸡。后曾某甲、刘某甲、康某甲三人以20元/斤的价格将8只母鸡销赃给高某某,得赃款1000元,刘某甲分得380元,曾某甲分得350元,康某甲分得200元,易南昆分得70元。经价格认定,被盗土鸡价值15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甲、康某甲伙同他人盗窃5次,盗得土鸡41只,土鸭9只,价值5984元,销赃后刘某甲分得赃款1630元,康某甲分得赃款1250元;被告人曾某甲伙同他人盗窃4次,盗得土鸡33只,土鸭9只,价值4934元,曾某甲分得赃款1350元;被告人易南昆伙同他人盗窃1次,盗得土鸡11只,价值1500元,易南昆分得赃款70元。四人所得赃款均被其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2020年4月12日凌晨1时许,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在冷水江市沃尔玛超市后的消防通道将被告人康某甲控制住并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其如实供述了伙同曾某甲、刘某甲、易南昆盗窃的事实,之后民警在粮贸市场附近将曾某甲、刘某甲和易南昆一并抓获。到案后,曾某甲、刘某甲、易南昆也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事实。2020年7月31日,曾某甲的女儿曾某乙其赔偿被害人损失2992元,康某甲的父亲康某乙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2992元,被害人均对曾某甲、康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收条及谅解书、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刘某丙、段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甲、刘某甲、康某甲、易南昆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7.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刘某甲、康某甲、易南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刘某甲、康某甲、易南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南昆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甲、刘某甲、康某甲、易南昆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曾某甲、刘某甲、康某甲、易南昆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刘某甲、康某甲、易南昆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甲和康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爱民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甲、刘某甲、康某甲、易南昆现均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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