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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关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4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小组,住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街。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1月3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7日由寻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关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乡**村**小组,住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乡**村**街。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 2020年1月7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寻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关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7日至5月11日)。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被告人曾某甲、关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曾某甲伙同被告人关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赌民曾某乙、曾某丙、潘某某、何某某、刘某某、陈某甲、汪某某、周某某、陈某乙、廖某某等人所报“六合彩”码单,再将收取码单报给上线庄家的方式进行“六合彩”赌博,从中赚取手续费,涉案赌资达226638元。

被告人曾某甲、关某某于2020年1月2日被寻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曾某甲、关某某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用于收取码单手机11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的部分纸质码单,相关银行流水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乙、曾某丙、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甲、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6.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收取“六合彩”码单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参赌赌资达226638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关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被告人曾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主犯。被告人关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从犯。被告人曾某甲、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影

检察官助理:徐燕霞

2020年5月11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于寻某某看守所。被告人关某某现住在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乡**村**街,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告人曾某甲、关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扣押手机11部,扣押的违法所得1104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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