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曾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31977********,汉族,大专文化,农业户口,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址普宁市大坝镇白某某门口局某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曾某某利用在普宁市康美药业有限公司任税务主管,负责为该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工作便利,于2014年2、3月份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该公司为高层管理人员许某某、林某甲浩、马某甲、方俊亮、温某某、马某乙、孙甘某某,廖某某等人代缴税款人民币共144065.98元用于自己支付银行欠款、朋友欠款及赌债。
二、诈骗罪:被告人曾某某于2014年4月1日,利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出纳员林某乙雄不清楚公司为高层管理人员所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人员和税款的情况下,以需补缴税款为借口,骗取林某乙雄从公司提取现金人民币6000元转账给被告人曾某某。被告人曾某某将骗得的赃款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联签购单、借款凭单、客户交易清单、康美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和申请书等;2.证人许某某、马某乙、林某乙雄、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赖XX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