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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非法行医案)_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72********,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住广东省翁某某**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翁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翁某某卫生健康局移送案件线索至翁某某公安局,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甲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情况下,于2011年开始在翁某某官渡镇庙墩街自家住房私自开设诊所对外进行看病、配药、注射等诊疗活动。翁某某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在2012年、2019年5月对其非法行医行为作出两次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2019年7月18日,翁某某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再次对曾某甲私设的诊所执法检查,发现曾某甲依然在该诊所对外进行静脉注射等非法诊疗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和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情况下对外开展非法行医活动,在其非法行医行为经过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对外非法行医,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幸灵

2020年4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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