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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非法行医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新化县********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孟公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曾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镇**村开办一家“**诊所”,并由其独自进行诊疗活动。曾某某在进行诊疗活动的过程中,先后两次被新化县卫生局(现在的新化县卫生健康局)查获并被处以行政处罚。2019年12月5日,曾某某在进行诊疗活动时,又被新化县卫生健康局的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曾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被告人曾某某无犯罪违法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未取得行医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且被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仍然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康 新 星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6228****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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