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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曾溢太,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曾某某受林某某(另案处理)雇请,为林某某运送假冒香烟,林某某还交给曾某某1部手机专门用于交接上述假冒香烟。2019年9月27日,曾某某帮林某某运送一车假烟到本市**镇**村**园*物流,物流中心工作人员卸货时被东莞市烟草专卖局、东莞市公安局联合检查,当场查获疑似假烟一批(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90600元),遂抓获曾某某。至案发之日,曾某某共通过运输假烟获利约3万元。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定,上述查获的疑似假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户籍材料等书证;3.证人证言:李某明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路锦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光盘4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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