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曾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经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贺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7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晚上,被告人曾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销售、准运香烟手续的情况下遂联系曾某乙(另案处理)运输卷烟到广州发货到辽宁省,后在贺州市园博园附近把卷烟装载到曾某乙驾驶的车牌号为赣K81***大货车上。之后,被告人曾某甲离开大货车,遂由曾某乙驾驶该车沿207国道往信都方向行驶。2019年8月23日凌晨,曾某乙所驾车辆在行驶到贺州市八步区步头镇梅花大酒店门口时,被贺州市烟草专卖执法部门查获。贺州市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当场在赣K81***大货车上扣押无号牌烟支980公斤(折算98万支)。同日,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曾某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烟草专卖局认定,上述扣押的无号牌烟支价值人民币606914元。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上述扣押的无号牌烟支为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物证有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3.证人曾某乙证言;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方位示意图等;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无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业务,数额606914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源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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