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8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73********,汉族,初中,户籍地广东省紫金县,住广东省河源市江东新区**镇**道**,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江东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在不具备柴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非法买卖柴油。2020年3月至6月13日,被告人曾某某多次从黄某某(四川****有限公司东源分公司经营者)手中以批发价购得柴油后,其中2020年3月20日、3月31日以3.6元/升购买柴油4000升,2020年4月23日、4月30日、5月2日、5月7日以3.8元/升购买柴油8000升,五次以4.2元/升的价格向范远锋出售柴油共计1.2万升,总价款为人民币50400元,获利约有4000元。
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柴油样品属于柴油馏分,闪点(闭口)结果不满足0号车用柴油(VI)质量指标要求,闪点(闭口)结果为56.0°C,判定该样品属于危险化学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资料、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微信截图、四川*****有限公司东源分公司售油明细表;
2.证人范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
3.扣押清单;
4.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出具的鉴定书;
5.被告人曾某某供述、辩解及其户籍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不具备柴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非法买卖柴油活动,经营数额达5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勇平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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