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5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现住成武县**镇**庙**村房**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6时许,民警在成武县**镇**庙**村房**村,发现被告人曾某某在自家老院内种植的幼苗疑似罂粟苗。经民警当场铲除后清点,共有疑似罂粟植株562棵。经检验,被铲除的植物幼苗为罂粟幼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检验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房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非法种植罂粟562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龙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庙**村房**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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