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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2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28********,汉族,文盲,农民,住台山市**镇**村**号。2020年6月17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7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台山市赤溪镇角嘴村一小河处猎捕了蟒蛇1条,随后将该蟒蛇带到赤溪市场门口处以5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甲(另案处理)。同日,台山市公安局民警从吴某甲处缴获被其杀害的上述蟒蛇的死体。

经鉴定,上述缴获的蟒蛇死体为爬行纲蛇目蟒科蟒属缅甸蟒,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30000元。

2020年6月17日8时许,被告人曾某某自行到台山市公安局赤溪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同案犯吴某甲的供述。

证人黄某某、钟某甲、钟某乙、吴某乙的证言。

物证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鉴定意见。

相关书证。

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莹冰

                                               检察官助理 王修胜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居住在台山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82233****。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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