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15〕8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生于197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01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周至县人,住周至县**乡**村**平**号。2015年1月1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陕西省森林公安局第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陕西省森林公安局第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中旬,被告人曾某某在周至县**乡**村二道沟口附近,沿野生动物行走路线安放钢丝套一根,准备猎捕野生动物。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曾某某去安放钢丝套的地点查看,发现其安装的钢丝套套住一只小扭角羚,并已死亡。同时发现在距此20米处 ,有一只自然死亡的大扭角羚的部分死体。曾某某遂将两只扭角羚拉到山坡下的草坪上,后回家取来匕首和斧头对两只扭角羚尸体进行剥皮取肉,共取得六块扭角羚腿肉,分两次用编织袋装好背回家,放在其家杂物间内准备出售。2014年12月29日晚上,曾某某在运输两袋(六块)扭角羚腿肉制品前往佛坪县城准备出售的途中,被他人发现报警后被陕西省森林公安局第三分局佛保派出所人赃俱获。
案发后,从查获现场扣押的六块野生动物腿肉中,提取检材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检材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扭角羚所有;涉案扭角羚制品价值为六十万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扭角羚制品,价值6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斌
2015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曾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三册、物证三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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