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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3********,汉族,中专文化,退伍军人,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5日被娄底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6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8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31日发布《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决定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全省行政区域为禁猎(捕)期。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从网上购买了30个平板夹、36个猎鹰报警器、一把小铲和小挖锄等禁用狩猎工具。然后在双峰县**镇**村为中心的周边区域山林处放置平板夹,并用绳子把平板夹和猎鹰报警器相连,用于猎捕野兔等野生动物。曾某某从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分三批次五个位置一共放置了25个平板夹和30个猎鹰报警器在野外非法狩猎。截至案发,曾某某用这种非法狩猎的方法共猎捕野兔10只。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曾某某仍未将其放置在野外用来猎捕野兔的平板夹及报警器取回,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至2020年2月4日被查获。经聘请野生动物专家鉴定:曾某某所猎捕的野生动物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华南兔。

2020年2月4日,被告人曾某某被双峰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手机相册照片、湖南省人民政府通告、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复印件等书证;2.提取、指认笔录;3.认定意见、鉴定意见;4.证人王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八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映辉

助理:张佩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7001****、1737818****。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卷、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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