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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85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93********,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天乐,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通过闲鱼软件及微信、微店等渠道购买1只大东方龟、1只庙龟、1只黄缘闭壳龟、1只马来闭壳龟、2只四眼斑水龟,并将上述龟放于本市海珠区**路**号**房饲养。至2020年3月16日,民警根据线索至被告人曾某某工作场所要求其配合调查,其将民警带至上址的住处并被查获上述龟。

经鉴定,涉案的1只大东方龟、1只庙龟、1只黄缘闭壳龟、1只马来闭壳龟、2只四眼斑水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均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仅野外种群)。上述涉案动物的总价值为人民币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唯伟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57055****。

    2.案卷1册4卷,光盘2张。

3扣押的1只大东方龟、1只庙龟、1只黄缘闭壳龟、1只马来闭壳龟、2只四眼斑水龟、3只乌龟,已移交广州市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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