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是**海域(含**湾)禁渔期,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7月19日9时许驾驶无船牌号水泥渔船从湛江市麻某某**镇**大桥桥底出发,在**大桥附近的海域,利用船上吸哈泵、三角吸螺管,水、泥分离器捕捞蚬螺。捕捞作业约3个小时,共计捕捞蚬螺8袋,约240公斤。后被广东省渔政总队麻章大队执法检查发现,曾某某弃船逃跑,渔船、渔具被广东省渔政总队麻章大队扣押。
经中国**院**研究所鉴定,曾某某捕捞使用的渔具为**-**拖曳泵吸耙剌,属于禁用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建议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某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仕聪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5357****。
2.本案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视听资料光碟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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