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48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1197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路**号。2016年11月1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被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月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被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23时左右,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村**菜市中心**号楼**号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曾某某,当场在房间的一个垃圾桶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包(净重9.98克) ,在房间内米黄色外套内查获用纸巾包裹的两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分别净重2.19克、1.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黄某某、冯某某、吴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毒品称量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照片;
6.视听资料:搜查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3.8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同时构成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先亮
2019年6月25日
附: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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