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枪支物证照片;
2.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 察 官:刘宇
检察官助理:刘东方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号码:15123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六十四一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的枪支现存放于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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