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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冕宁县,住四川省冕宁县******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0日被冕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因平时爱好打猎,于几年前在冕宁县**镇李某某废旧物品收购站处购买了损坏的旧射钉枪、无缝钢管后,于2016年6月份左右在家中非法焊接制作了一支射钉枪。2019年3月25日,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痕迹)[2019]60号鉴定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供述枪支是他在废旧物品收购站处购买了损坏的旧射钉枪、无缝钢管后焊接而成,但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认定非法制造枪支的证据不足。但他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一支改装的射钉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建华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冕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冕宁县公安局集中保管中心批量入库物品清单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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