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5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西湖区**住宅**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湾里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起,被告人曾某某在明知必发对冲网站(www.betfairhedge.com)是境外从事博彩业的网站,为赚取投资人的佣金及提成,伙同王某某(已判决)等人通过口口相传、微信群宣传等方式,向不特定群众宣传该网站是一个安全性高、回报率高的投资平台,吸引多名集资参与人直接或间接在上述网站参与投资。经查,该网站为未在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非法网站,以委托博彩对冲投注的名义,对外宣称以本金6%-8%的月利息定期结算用户彩金。2016年11月上述网站关闭并拒不支付本金及利息。经江西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80名被害人共计投资本金12481838.19元,未兑付本金共计9065882.27元。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广润门住宅三区32栋2单元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其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身份信息、被害人报案登记表、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被害人万某某、胡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规定,在无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利用必发对冲网站,通过微信群、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等方式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人民币12481838.19元,未兑付9065882.27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提起公诉。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怡佳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十四册。
3.公安机关分别冻结涉案人员胡某某、黄某某花邮政储银行6217998700007027744、6217998700008638911账户。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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