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1〕55号
被告人曾某某,曾用名董某某,男性,景颇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88********,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住陇川县**乡**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8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川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被告人曾某某在未办理过相关的林地占用手续情况下,对位于陇川县勐约乡营盘村委会岳岛小组八角岳广(小地名)林地进行开垦并租予他人种植甘蔗。
经鉴定:被告人曾某某非法开垦的地块属陇川县勐约乡营盘村委会岳岛小组集体林范围,面积为15620平方米(23.4亩),地类是竹林,有植被分布,由于此地块被开垦种植甘蔗,造成此地块的原有植被全部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现场照片;4、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恩周
2021年2月7日
附: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陇川县**乡**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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