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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曾某某通过网络看到射钉枪改制枪支的视频后就产生了自己购买相关配件制造枪支的想法。2018年2月,曾某某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拼多多”购买到了射钉枪、精密无缝钢管等配件后自己在家中使用电焊、扳手等工具将射钉枪改制成一支可以发射钢珠的枪支。2019年7月15日,叙永县公安局民警对曾某某住宅进行检查,查获该改制射钉枪。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改制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备法定枪支杀伤力。

2018年3月左右,叙永县**乡**村村民刘某某(另案处理)在和曾某某闲聊得知其会改制射钉枪后,便让曾某某帮忙在网上购买了一根用于改制射钉枪的精密无缝钢管并另行购买了射钉器。在通过快递收到配件后,刘某某将枪支部件交给曾某某改制。曾某某在家中将上述部件改制成一支可以发射钢珠的枪支后拿给了刘某某。2019年7月15日,叙永县公安局民警对刘某某住宅进行检查,查获了该支由曾某某改制的射钉枪。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改制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备法定枪支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2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笋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433****,1398248****(曾某某)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肆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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