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曾*赣,绰号“*伢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铜鼓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铜鼓县**镇**组。因赌博,于2009年9月25日被铜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赌博,于2012年7月9日被铜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赌博,于2017年6月30日被修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铜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赖爱萍,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铜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赣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十年前(2008年以后)左右,被告人曾*赣在铜鼓县城一钢材店购买了几根无缝钢管后,到街心花园附近钟某某的机械加工厂将其中一根钢管加工成一根一头大一头小的铳管,又在大塅镇古桥街上曾*平铁匠铺打制了扳机和击锤装置一套,几年后又用木头自己削制了铳托,最后成功组装出一把火铳。曾*赣用烟花爆竹的火药试了一下,又将铳拆解后一直放置在家里。后来,曾*赣又通过网络购买气枪零件若干,但购得的零件无法组装成气枪。2019年11月13日,大塅派出所民警在曾*赣家中,查获瞄准镜、无缝钢管、木质枪托、砍刀及配件若干。侦查机关用上述零部件组装成一支完整土铳,2020年5月15日,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2020年5月18日,曾*赣经传唤自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铳、木质枪托、瞄准镜、无缝钢管、螺丝等物证;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时某某、钟某某、曾*平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曾*赣的供述和辩解;
5.枪支鉴定意见;
6.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赣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曾*赣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德凤
书记员:王皓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铜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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