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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口**号。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刘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5月26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交由本院管辖。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曾某某通过转转平台支付的方式,以人民币480元的价格向凌某甲、冯某某(另案处理)出售缅甸陆龟1只,并邮寄至凌某甲指定的收货地点常州市金坛区经济开发区华城二村。

2.2020年1月5日,被告人曾某某通过转转平台支付的方式,以人民币290元的价格向凌某甲、冯某某出售缅甸陆龟1只。

3.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曾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方式,以人民币280元的价格向凌某甲出售缅甸陆龟1只。

4.2020年2月19日至20日,被告人曾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方式,以人民币520元的价格向凌某甲出售缅甸陆龟1只。

2020年3月7日和3月10日,公安机关在凌某甲及冯某某家中查获缅甸陆龟4只,经鉴定属陆龟科动物,均被列入《CITS公约》(2019版)附录II。现查获上述缅甸陆龟已移送江苏灵灵淹城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缅甸陆龟照片;

2.微信转账记录、动物救助回执单等书证;

3.证人凌某甲、冯 、凌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6.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宏芳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口**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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