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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掰三,男,汉族,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60********,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会泽县**乡**村委会**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因为身体残疾,初中毕业后自学中医并在乡镇摆摊,10多年前在寻甸等地摆摊过程中购买了象皮、穿山甲片等野生动物制品用于药物。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曾某某在会泽县田坝乡集市摆摊售卖野生动物制品及草药,当场被会泽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清点,曾某某被查获的野生动物制品有穿山甲甲片16片(大8片133.15克,小8片11.35克)、疑似象皮2块145.58克、疑似麂脚3只91.38克、疑似蛤蚧2只49.26克、疑似海龙9条8.32克、不明动物角1只22.35克。

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被查获的野生动物制品中:疑似象皮中文学名为亚洲象,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疑似大穿山甲片中文学名为大穿山甲,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疑似小穿山甲片中文学名为中华穿山甲,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疑似蛤蚧中文学名为大壁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疑似麂脚中文学名为小麂,三有动物;不明动物角中文学名为小麂,三有动物;疑似海龙中文学名为舒氏海龙,不属于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57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2、物证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6人的证言;4、提取、扣押笔录,指认、称量笔录;5、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7、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米邦

(院印)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87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卷外材料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涉案的野生动物制品已由会泽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依法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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