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毛毛”,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76********,汉族,初中文化,靖安县人,无业,家住江西省靖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受李某一(已判刑)的雇请,与杨某某(已判刑)来到李某二所有的小班13号“新山者”山场上。李某一用油锯将一棵红豆杉树锯倒,杨某某取材制成了2支红豆杉原木,主干部分未取材,同日三人将上述红豆杉原木搬运至“新山者”与“花狗山”的分岔路口出售给他人。经鉴定,该棵树木为野生南方红豆杉,伐蔸地径为60厘米,立木蓄积为1.7014立方米。
2、2017年6、7月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受李某一雇请,与李某三、徐某某(二人已判刑)来到李某二所有的13号小班“新山者”山场上。李某三用油锯将三棵红豆杉树(其中一棵为三棵树干共蔸的一个树干)的树兜锯了一大半,树身没有倒地,待晾干。半个月后,被告人曾某某受李某一的雇请再次上山,李某一将红豆杉树锯断,李某三取材制成了11支1至1.2米长的红豆杉原木。同日四人将小径级的红豆杉原木搬运下山,出售给他人。经鉴定,3棵树木均为野生南方红豆杉树,伐蔸地径分别为32厘米、50厘米、50厘米,立木蓄积分别为0.3808立方米、1.1198立方米、1.1198立方米。
2017年6、7月的一天,李某一、徐某某等人再次来到13号小班“新山者”山场,用油锯将该山场另外一棵红豆杉树树蔸锯倒了一大半,树身没有倒地。大半个月后被告人曾某某受李某一的雇请,与李某三、徐某某上山,李某一用油锯将该棵红豆杉树锯断,李某三、杨某某取材制成5支1.2米长的红豆杉原木。四人将该棵红豆杉树制成的原木与之前遗留的红豆杉原木分4次全部搬运下山,出售给他人。经鉴定,该棵树木为野生南方红豆杉树,伐蔸地径为46厘米,立木蓄积0.9212立方米。
3、2017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受李某一的雇请,与李某三、杨某某等人携带油锯等工具,来到李某二所有的13号小班“新山者”山场上。李某三用油锯将三棵树干共蔸中的一棵红豆杉树干锯倒,并制成几支1.2米长的红豆杉原木,上述等人将原木搬运至山脚路口并出售给他人。经鉴定,该棵树木为野生南方红豆杉树,伐蔸地径为48厘米,立木蓄积为1.018立方米。
4、2017年4、5月份的一天,叶某某(已判刑)雇请李某三用油锯将李某四所有的小班14号“花狗山”山场上的一棵红豆杉树锯倒。后被告人曾某某受叶某某雇请,与李某三、杨某某、蓝某某(已判刑)等人上山,由李某三将红豆杉树取材,制成了3至4支红豆杉原木。上述等人将红豆杉原木搬运至与“新山者”山场的分岔路口并出售给他人。经鉴定,该棵树木为野生南方红豆杉,伐蔸地径为54厘米,立木蓄积为1.3379立方米。
5、2017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受李某一雇请与李某一、李某三等人搬运李某五所有的小班73号“中凌者”山场的部分红豆杉原木。路过叶某某所有的小班72号“竹篙仑”山场时,发现一棵红豆杉。李某一遂叫李某三用油锯将该棵红豆杉树锯倒并取材,制成了一支2米长的原木,曾某某等人将这支红豆杉原木和之前“中凌者”山场剩余的红豆杉原木搬运下山出售。经鉴定,“竹篙仑”山场上的该棵树木为野生南方红豆杉树,伐蔸地径为30厘米,立木蓄积为0.3233立方米。
6、2017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受李某五(已判刑)的雇请与李某一、李某三、徐某某等人,携带油锯等工具,来到李某六所有的小班658号“竹篙仑”山场上,李某三将红豆杉锯倒,半个月后,五人再次上山,制成了3支1.2米长的原木,搬运下山出售给他人。经鉴定,该棵树木为野生南方红豆杉树,伐蔸地径为34厘米,立木蓄积为0.4432立方米。
李某一等人在砍伐上述红豆杉树时,发现李某五所有的小班73号“中凌者”山场上有一棵红豆杉树,遂用油锯锯倒并放在山上晾干。半个月后,李某一、徐某某、曾某某等人再次来到该山场,将红豆杉树制成2支2米长的红豆杉原木并搬运下山,出售给他人。经鉴定,该棵树木为野生南方红豆杉树,伐蔸地径为50厘米、立木蓄积为1.119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判决书等书证;2.靖森公鉴意字【2017】第2002号、0077号,【2018】第0002号等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查、指认等笔录;4.同案人李某一、李某三、杨某某等人的供述;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参与非法协助搬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南方红豆杉树10棵,立木蓄积9.4852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在非法出售红豆杉树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重要,是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文
检察官助理:刘瑶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62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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