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民权县北关镇***村委。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晚上11时许,在民权县北关镇***村委,因家庭婚姻问题,被告人曾某某趁天黑进入其岳母付某某家中,将付某某家中的堂屋门跺烂后,进入堂屋,后将柳某某打伤,并损坏屋内财物。经法医鉴定,柳某某综合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民权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曾某某损坏财物总价格为4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门穿钉及损坏的房门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3.证人柳某、安某某、冉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付某某、柳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损坏他人财物,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进红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03页;
3.电子笔录光盘1张;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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