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6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号**栋**室,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曾某某在一微信群看到有人出售枪支配件,便加了对方微信(微信名为“秒**”),之后花费3800元在“秒三妹”处购买了一支“秃鹰”气步枪,“秒三妹”将枪支拆成配件,分多次将配件邮寄给被告人曾某某。
2018年3月,被告人曾某某在网上找到微信名为“A货**”,花费8000元向对方购买了一支仿“B50”气步枪,“A货**”通过将枪支拆成配件后分多次邮寄给被告人曾某某。被告人曾某某均是在收到全部配件后将枪支组装,事后将组装好的两支枪支收藏于其位于宝安区宝城84区天****房的家中。
2019年7月22日15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进行侦查后在宝安区宝城84区****房将被告人曾某某抓获,当场缴获气步枪两支和铅弹38发、打气筒、制作铅弹的铅丝及制作铅弹的工具等。经鉴定,缴获的两支气步枪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气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勘验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保证人电话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只。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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