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05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450327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人,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镇**号,暂住东莞市**镇**村**房。于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1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20年3月开始,被告人曾某某在其居住的东莞市**镇**村**房,利用微信在朋友圈发布贩卖枪支的信息及安装枪支的教程视频招徕枪支买家,然后根据买家的需求,在网上联系各配件卖家购齐整套枪支配件再分批从网上直接发货给买家。2020年3月至5月,曾某某通过周某某(另案处理)作为中间人,接受枪支买家订单,以上述方式先后向广西桂林市的莫某甲、山东省潍坊市的李某某、广西南宁市的莫某乙(三人均另作处理)各贩卖了一套枪支配件。莫某甲、李某某、莫某乙各自将买来的枪支配件组装成气枪。破案后公安人员在莫某甲、李某某、莫某乙处缴获上述气枪共三把(经鉴定,均认定为枪支)。2020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村**房抓获曾某某,在现场搜获圆管、铅弹、塑胶枪托等物品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圆管、铅弹等物证,枪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莫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法,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展雯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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