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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15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路**栋**单元**。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28日、2020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员工,于2014年9月至2017年4月期间,任职**公司采购认证部综合一部采购经理一职,主要负责**公司仪器设备采购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采购供应商的认证选择、管理;将公司内部使用部门的需求,向中标供应商分配采购订单及下单采购;负责采购业务价格谈判;按照采购流程及授权规定,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及协议等工作。

被告人曾某某在任职采购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公司直接供应商或间接供应商文某某、曹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2、3月份起,为谋取好处费,被告人曾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介绍货源厂商给深圳市某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文某某供货,同时向**公司的直接供应商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等公司推荐选择深圳市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使得深圳市某甲科技有限公司成功向深圳**电子有限公司、**贸易(上海)等公司供货仪器设备,深圳**电子有限公司、**贸易(上海)等公司再将仪器设备转卖给**公司。2015年3月到2016年11月期间,深圳市某甲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此种模式间接向**公司供货销售金额约428万元人民币。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曾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收受文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2万元人民币。

2、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公司)是**公司的直接供应商。曾某某是**公司负责对接南京**公司业务的采购经理。2014年9月至2017年4月任职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公司内部需求部门推荐南京**公司的产品、将**内部竞争对手的订单转给南京**公司等方式,为南京**公司谋取竞争优势,帮助南京**公司提高在**公司内部的采购份额。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公司向南京**公司的采购合同金额约为7882万元人民币。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份,曾某某收受南京**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曹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8万元。

另经查明,2015年5月份,被告人曾某某以借款名义收受南京**公司曹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8万元。

3、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曾某某任职采购经理期间,负责**公司固态矩阵开关****产品的招投标工作。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和深圳市某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圳某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周某某合谋一起开公司,商定通过间接向**公司供货固态矩阵开关*****方式来谋取利益。2016年11月,曾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没有中标的北京**电子有限公司纳入供应商选择范围,并分配给**公司30%的采购份额,之后在曾某某帮助下,深圳某乙公司向**公司供货固态矩阵开关*****。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期间,曾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提高对**公司的固态矩阵开关*****采购量,使得**公司的实际采购份额达到约54%,从而也间接增加了对深圳某乙公司的采购量。

 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曾某某(以其亲戚吴某某的名义)以干股的形式入股深圳某乙公司,占股49%。2017年7月至10月,周某某将通过间接向**公司供货固态矩阵开关****产品获得的50%利润共计397745元人民币转账给被告人曾某某。2017年12月,被告人曾某某从深圳某乙公司退股。

2019年11月5日,民警将被告人曾某某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脑、银行卡;2.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员工档案信息及岗位职责、抓获经过、公司工商登记及变更材料、扣押文书、银行交易明细、股权转让协议书、股东会决议、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信息、供应商会谈记录表、行政供应商选择结果报告、采购订单汇总表、对账单、情况说明、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张某某、吴某甲、李某甲、占某某、任某某、吴某乙、彭某某、李某乙、钟某某、文某某、曹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美霞

检察官助理:谢雨薇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十六册、电子邮件二份、供应商会谈记录表三份、行政供应商选择结果报告一份、矩阵开关*****采购订单统计表一份、借款单及转账记录复印件各一份(曹某某)、《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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